金融界2024年1月23日消息,宁夏金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因存在未办理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,被贺兰县综合执法局对其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一点九进行处罚,即罚款人民币21万3267元8角(¥213,267.80元)的行政处罚。
据公告内容,贺兰工业园区德成路的宁夏金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厂房项目,由宁夏金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,2003年-2008年期间6续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。根据北京中天恒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的《造价鉴定意见书》显示,建筑面积共计14226.00㎡,鉴定金额为11,224,621.11元。存在未办理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。
宁夏金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“违反本法规定,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,责令改正,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,可以处以罚款。”;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“违反本条例规定,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,擅自施工的,责令停止施工,限期改正,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”,构成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规行为。对此,贺兰县综合执法局对其进行了罚款人民币21万3267元8角(¥213,267.80元)的行政处罚。
本文源自:金融界
作者:天眼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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